在昆明,不规范使用活性炭并可能面临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一、未按规定安装、使用活性炭治理设施
活性炭质量不达标: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,以次充好,无法有效吸附空气中的污染物。
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或未规范填充:导致活性炭治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,影响净化效果。
长期不更换活性炭:活性炭吸附饱和后未及时更换,将失去净化能力,甚至可能成为二次污染源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规定,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。
二、活性炭治理设施未正常开启或未装填活性炭
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,如活性炭治理设施未正常开启、活性炭箱内未装填活性炭等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(三)规定进行处罚。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,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。
三、未按规定建立台账
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或台账内容不真实、不完整的,如未记录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关键信息,将依据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。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(按日计罚);拒不改正的,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,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。
四、具体案例
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已对多起不规范使用活性炭的行为进行了处罚。例如,某公司在生产加工过程中,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“UV光氧催化+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”未按规定运行使用,被处以罚款。这些案例表明,昆明市对活性炭的规范使用有着严格的监管和执法力度。
综上所述,昆明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在使用活性炭时,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,确保活性炭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。任何不规范使用活性炭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处罚。